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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高久巍、被害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天宁区**中心**工地**楼,采用撬扭挂锁等手段,进入该工地**仓库,先后3次盗窃,窃得废旧电缆线58斤左右、废旧电线25斤左右,窃后销赃至本市天宁区**路**号**站潘某某处,得款人民币117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天宁区**中心**工地**楼,采用撬扭挂锁等手段,进入该工地**仓库,窃得废旧电缆线25斤左右,窃后销赃至本市天宁区**路**号**站潘某某处,得款人民币370元。

2.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废旧电缆线34斤左右,窃后销赃至同一地点,得款人民币490元。

3.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废旧电线25斤左右,窃后销赃至同一地点,得款人民币310元。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青龙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521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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