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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3411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市**迎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江苏南京市栖霞区******绿茵****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秦淮区**路**号**商场**楼周生生专柜仓库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两件黄金饰品(一件品牌为周生生,重量:13.75克,购买价值人民币6101元;一件品牌为中国黄金,重量:8.51克,购买价值人民币3089元),后将两件黄金饰品窃走,并将该两件黄金饰品变卖,得款人民币7660元。

2019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赔给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7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565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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