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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丰县**街道**东路**号)。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2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江苏省丰县欢乐城购物中心一楼天韵名表店,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该表店柜台上的一块依波牌全新未拆封的机械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2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0923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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