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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6****363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萧县大屯镇**行政村**自然村***。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9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1)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郭某甲、聂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永城市**镇**村卫生室,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房某某vivo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多张。

(2)2019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郭某甲、聂某某窜至永城市薛湖镇**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盗窃被害人聂某甲民币50余元。

(3)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郭某甲、聂某某窜至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大屯镇**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酒两瓶、及部分人民币及外币盗走。

2、介绍卖淫罪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永城市芒山镇御尚宾馆、安徽省萧县张庄寨镇**宾馆、江苏省常州市等地多次介绍卖淫女史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史某某、刘某某、耿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房某某、聂某甲、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人郭某甲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新文

高严桥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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