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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Z5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1245号漫网咖,趁被害人杨某某在前台睡着之机,将其放于前台桌面的一部银白色苹果Xsmax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18元)。被告人郭某某将该手机变卖,获利450元,赃款被耗尽。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被告人郭某某尿检吗啡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犯罪;被告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侯审于成都市锦江区**路一平房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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