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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43********,汉族,群众,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多次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黄色松果牌共享电动自行车盗走拆解后当废品卖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6日4时许,将在广某某**小区西侧停放的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装到三轮车上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428元。

2.2019年10月14日4时许,将在广某某**委会门口附近停放的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313元。

3.2019年11月16日4时许,将在广某某**路**小学附近停放的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197元。

2019年11月27日,郭某某被民警在家中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其家中扣押被盗电动自行车零件;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某某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勘查、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多次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社区矫正情况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晓杰

检察官助理:王建欣

2020917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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