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8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0时2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害人屈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上网时,郭某某拿屈某某的手机打开其支付宝,并趁屈某某专心打游戏时让屈某某通过人脸识别支付功能分别转账了1314元和52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用于还网贷,并将两次转账记录删除。同月21日,郭某某在**镇**村屈某某的出租屋内,乘屈某某玩游戏不注意,用后者的手机在淘宝网上选购了一台价值8184元的黑色电脑主机,并让屈某某输入支付密码支付。
被害人屈某某发现被盗后报案。同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网吧被抓获归案。次日,民警在南海区**工业区**百货对面出租屋起获郭某某购买的黑色电脑主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回的黑色电脑主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伟浩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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