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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郭建军郭某某,男,1974年31974年*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410411********555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电厂**路中段*段李乡宦***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李乡宦***安置小区6*号楼4*单元2*楼西*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建军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郭建军郭某某以邢台市海明**商贸有限公司及邢台市湛源**耐火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平顶山姚孟电力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电粉煤灰*****公司)签订湿漂珠购销合同。在购买漂珠过程中,郭建军郭某某通谋捞漂珠的王焕新王某某(已判刑),在其购买、装运漂珠时,向姚电粉煤灰*****公司瞒报少报漂珠袋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2月5日,郭建军郭某某通过王焕新王某某瞒报少报而运走漂珠350袋。经物价鉴定,价值21875元。

2018年6月2日,郭建军郭某某又通过王焕新王某某瞒报少报而运走漂珠250袋。经物价鉴定,价值15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漂珠出库单、湿漂珠购销合同、营业执照、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纪念杨某某、吴振顶吴某甲、朱亚军朱某某、张宏波张某某、潘家州潘某某、郭敏郭某甲、刘明刘某某、安乐园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夏兴龙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王焕新王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郭建军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建军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军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建军郭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建军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建军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延宾

检察官助理:秦珍珍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建军郭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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