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及现住址安徽省临泉县**镇**庙**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8月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5月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7月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月被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历下区、天桥区、市中区等地多次盗窃沿街商铺,共作案5起,盗窃现金7710元,平板电脑等物,共计价值11560元。

1、2015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天桥区明湖西路896号“想念味道蛋糕店”,采取爬窗入店手段,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900元。

2、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历下区佛山街36-4“EVO”男装店,采取破坏门把手手段进入店内,盗窃店内苹果IPAD一部(价值3850元)、充电宝一个。

3、2019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市中区民生大街1号“泉心泉意”快餐店,采取爬窗入店手段,盗窃收款机抽屉内的现金1200元。

4、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市中梁庄大街四街一号商铺1-5“重庆殷记米线”店,采取破坏门把手手段进入店内,盗窃店内抽屉里的现金130元。

5、201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槐荫区经四路“老城鲁菜馆”,采取破坏门把手手段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448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材料、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人;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 明

检察员:翟雅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被告人郭某某盗窃案一览表

序号_时间_地点_店名_盗窃物品_备注__1_2015年3月12日_天桥区明湖西路896号_想念味道蛋糕店_1900元___2_2016年9月20日_历下区佛山街36-4_“EVO”男装店_苹果IPAD一台,充电宝_苹果IPAD价值3850元__3_2019年9月11日_市中区民生大街1号_泉心泉意快餐店_1200元___4_2019年9月14日_市中区梁庄大街四街一号商铺1-5_重庆殷记米线店_130元___5_2019年9月15日_槐荫区经四路685号_老城鲁菜馆_4480元___合计_物品、现金总金额11560元。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