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9********,汉族,中专文化,**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员工,住铜陵市**小区**栋***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同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铜陵市**商业广场附近的**超市盗窃一袋果汁牛肉片、一袋黑胡椒味牛肉片;当月19日下午4时许至该超市盗窃一袋日式大阪风干牛肉片、一份脆冬枣;当月20日下午4时许至该超市盗窃三袋大虾、一板乳酸菌饮料。上述被盗物品价值约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3. 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超市视频监控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志强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铜陵市**小区**栋***号。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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