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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1户。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8月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9年4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在界首市**镇**庄,被告人郭某某趁被害人陈某甲的兄弟陈某乙家中无人,以溜门盗窃的方式进入院内,将陈某甲放在院内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在现场东侧的路上被抓。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1户,联系电话:1585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扣押的电动三轮车现已返还给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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