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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居委会****号。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2月至7月间,在如皋市长江镇,乘隙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罗汉松(雀舌)、茶叶树、花盆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凌晨,在如皋市****居委会**组被害人陆某某家门口,窃得花盆5只,价值人民币15元。

2.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凌晨,在如皋市******组被害人朱某甲经营的超市北侧绿化带内,窃得月月红1棵、腊梅1棵,腊梅树价值人民币5元。

3.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凌晨,在如皋市******组被害人钱某某家门口,窃得茶叶树1棵,价值人民币30元。

4.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凌晨,在如皋市****居委会**组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窃得罗汉松(雀)1棵,价值人民币800元。

5.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2月至7月间,在如皋市如皋**生态园内两台气膜房间的空地上,窃得青花瓷花盆17只,价值人民币3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郭某某主动退还罗汉松(雀)1棵,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郭某某处扣押树2棵、盆景3盆、花盆19个,已发还陆某某花盆2只、朱某甲腊梅1棵、钱某某茶叶树1棵、朱某乙花盆1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等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如皋市**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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