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郭某某,外号“黑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200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群众,务工,家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某(生于2003年10月31日)、彭某某(生于2004年8月16日)、冯某某(生于2005年2月27日)去至四川省岳池县伏龙乡伏罗街81号门市外,采用剪线、搭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川XC****钱江牌二轮摩托车;随后,又去至伏龙乡老街路口**专卖店门市外,采取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川X5****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XC****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川X5****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08元。

2、2019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某、彭某某、冯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锦华路**门市外,采用剪线、搭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渝CX****钱江牌二轮摩托车;随后,又去至三汇镇汇只东路186号**门市外,采用相同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渝C6****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渝CX****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0元,渝C6****隆鑫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20元。

3、2019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某、彭某某、游某某(生于2005年4月11日)、尹某某去至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袁某某家,采取剪线、搭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川XV****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后,被失主追回。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川XV****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4268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小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