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06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1198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文水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新中关购物中心东门前路边,趁被害人尹某某(男,26岁)锁车忘拔钥匙之机,窃取尹某某从被害人曹某某(男,22岁)处借用的雅马哈牌JYM125T-A型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550元)及尹某某锁在车上的BEON牌摩托车头盔一个(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4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7890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31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照片等;2.书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摩托车注册登记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曹某某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搜查、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抓获录像、起获录像等;9.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系聋哑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玉婷
代理检察员: 李 达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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