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北京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进入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北京**乐器有限公司库房内,盗窃小提琴四把,经价格评估,涉案四把小提琴价值人民币3808.8元。
2.2020年4、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进入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北京**乐器有限公司库房内,盗窃半成品小提琴三把,经价格评估,涉案三把小提琴价值人民币1320元。
3.2020年4、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进入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北京**乐器有限公司库房内,盗窃小提琴盒二十余个;
4.2020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进入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北京**乐器有限公司库房内,盗窃小提琴配件二袋。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8月2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北京市价格鉴定意见书、成本核算单、委托书、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路某某、魏某某、常某某、方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维前
检察官助理:张天琪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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