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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路镇**村**号2017年4月27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6月因交通肇事被台州市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月5日因无证驾驶被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途径仙居县南峰街道南门街97号后门时,将被害人应某某放在电动车挡风被口袋里一只华为mate3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的价格为3 787元。

2020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被仙居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均成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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