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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被告人郭某某住在被害人赵某某位于官渡区**村**号的租房中。凌晨4时许,被害人郭某某见被害人赵某某放在枕头边的华为P30手机较新,遂将手机盗走,并藏在出租房外面两幢房子中间的两块木板下面。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40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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