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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乡**楼村**号,打工,现住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龙泉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龙*****园小区,以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程某某经营的程旺超市内,窃取超市内现金675元,香烟共计180余盒,价值共计4771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经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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