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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2********,汉族,小学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13日因***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10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至上海市杨某某**公园,趁被害人田某某拍照之际,窃得被害人摆放在树下一个黑色的相机包,包内放有索尼A7R3型微单一部、索尼Vario-TessarTFE16-35mmF4微单镜头及佳能牌LENSEF50MMF1.4镜头各一只后逃逸。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300元。案发后,上述相机及镜头已发还给被害人田某某。

2019年12月11日,民警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小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4日下午15时45分许,其在**公园西门大草坪上拍照,放在一棵树下的一个相机包被盗,内有一部索尼牌A7R3型相机及佳能501.8镜头、索尼16-35镜头各一个,总价值人民币28,000元。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和图片,证实在被告人郭某某的家中,查获被窃的相机包一只,内有索尼牌相机一部(含镜头)、佳能牌镜头一个,依法予以扣押,并已发还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和监控视频,证实在2019年12月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上海市杨某某**公园,窃得被害人田某某摆放在树下相机包一只。

4.上海市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盗窃的索尼SONY牌A7R3型ILCE-7RM3微单相机、索尼SONY牌Vario-TessarTFE16-35mmF4全画幅微单镜头、佳能CANON牌LENSEF50MMF1.4标准定焦镜头价格合计17,300元。

5.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实施违法行为时及目前精神症状大部分缓解,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现场辨认笔录,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决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中怀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待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常祝黄,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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