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建筑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街**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西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滕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郭某某携带斧头多次至滕州市**路**大厦**楼,窃取阳谷绿灯行牌电缆线共计20余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份一天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斧头至滕州市**路**大厦**楼,窃取电缆线1米多并销赃。
2.2019年7月份一天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斧头至滕州市**路**大厦**楼,窃取电缆线1米多并销赃。
3.2019年7月份一天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斧头至滕州市**路**大厦**楼,窃取电缆线1米多并销赃。
4.2019年7月份一天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斧头至滕州市**路**大厦**楼,窃取电缆线3米多并销赃。
5.2019年7月份一天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斧头至滕州市**路**大厦**楼,窃取电缆线2米多并销赃。
6.2019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斧头至滕州市**路**大厦**楼,窃取电缆线3米多并销赃。
7.2019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斧头至滕州市**路**大厦**楼,在实施窃取电缆线之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徐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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