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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91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08日早上8点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驿城区光明路附近打扫卫生时,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路边电动三轮车未拔钥匙,郭某某便将其电动车骑走。

另查明,被盗电动车已经追回,沈某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谅解书;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21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8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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