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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地**栋**单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0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北路金寓春城小区靓点洗车行,被告人郭某某在打扫车内装饰时盗窃被害人韩某某放在车内的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该枚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803元。案发后,该枚戒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电子档案、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周六福珠宝信誉卡、中国珠宝品质保证单、指认现场图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岩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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