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2012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敖某某(在逃)、刘某某(在逃)三人流窜至本市未央区伺机作案。当日17时许,该三人进入徐家湾小区,利用技术开锁进入小区21号楼4单元3层西户耿某某家中,将保险柜盗出并藏匿于21号楼4单元3层东户。次日13时许,三人携带工具再次潜入该小区21号楼4单元3层东户将保险柜撬开,盗走保险柜内八万元现金、第四套人民币面值50元150余张及金银首饰等物品后逃离。当日,耿某某发现家中保险柜被盗后报案。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信息;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7、DNA鉴定文书;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9、辨认笔录;

10、银行流水记录;

11、乘机信息、通话话单等书证;

12、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瑜

2019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共六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