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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小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移交内黄县公安局管辖,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度假村居住期间,将同宿舍被害人刘某某的两张信用卡盗走。2020年8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回到内黄县城后,用自己携带的POS机盗刷两张信用卡上5700元,赃款被告人郭某某用于还债。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俊红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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