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郭**,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邓州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晚,被告人郭**伙同夏**(已判决)、“老*”(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上港乡张花楼村4组村民张**家,将张**家种植的7棵精品广玉兰风景树盗走。经鉴定,被盗风景树的价值为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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