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铁检刑检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龙川火车站安检处进行安检准备进站乘车时,其从安检仪传送带上取行李时将被害人张某某遗落在传送带上的黑色挎包一个盗走。随后,其乘坐T398次列车。12时50分许,该次列车乘警将其人赃俱获。现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经查,被盗的挎包内有富士牌X100F数码旁轴相机1台、索尼牌WF-1000XM3真无线蓝牙降噪耳机1副、人民币770元、港币120元、证件5本、银行卡14张、钱包1个。经鉴定:富士牌X100F数码旁轴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7293元,索尼牌WF-1000XM3真无线蓝牙降噪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1469元。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于2020年7月7日在法律援助律师黄某甲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富士牌X100F数码旁轴相机1台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签认材料、购票信息、身份信息、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肖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向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赃款、赃物均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无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刘军晓
检察官助理:林华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证据散件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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