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熊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合肥市庐阳区**街**巷**号楼**栋楼下,伺机实施盗窃。郭某某、熊某某来到7栋604室被害人周某某的住处,由熊某某负责在门口望风,郭某某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室内,从该卧室床旁边的沙发上盗走金皖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189元),后将盗得香烟交给熊某某保管。该香烟被熊某某藏匿在楼道处,后被周某某自行找回。

随后,郭某某从周某某卧室床旁边的窗户翻出,向上爬至楼顶,又窜至7栋710室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处,在卧室内盗得翡翠吊坠一枚(未鉴定)、翡翠观音吊坠一枚(未鉴定)、黄金项链两条(价值人民币4636元)、黄金小花生吊坠一枚(价值人民币1127元)、黄金鸡心吊坠一枚(价值人民币2301元),在客厅茶几上盗得玉溪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30元)、金属防风打火机一只(未鉴定),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郭某某等人在合肥市庐阳区九狮桥街一黄金回收店内将部分盗得财物销赃,得款人民币3430元,其余财物留作自用。

2019年10月27日2时许,郭某某等人在本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与明光路交口东南角皇家至尊会所308包厢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民警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涉案翡翠吊坠、翡翠观音吊坠、金属防风打火机各一及赃款现金人民币2930元整。当日,黄金回收店店主将其从郭某某处收购的黄金项链两条、黄金小花生吊坠及鸡心吊坠各一枚提交公安机关。上述被盗物品均经依法扣押、接收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相关材料、接受证据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关于被盗黄金饰品等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7.搜查笔录、涉案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4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