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乡**村**庄**号,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阿奎利亚**栋**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路过合肥市庐阳区连水路宜家超市门前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逸翔牌电动车(鉴定价值2369元)钥匙没拔,遂临时起意,将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发现被盗后随即报案,2020年4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合肥市长丰县阿奎利亚小区**栋**室处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盗车辆现已追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价格鉴定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6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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