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在河南省社旗县**镇**村**路*单元***室。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2019年1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19 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窜至南阳市银基商贸城附近盗窃停放的未上锁的电动车5辆,以每辆100元至2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南阳市银基商贸城二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楼下未上锁的一辆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0元。
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南阳市银基三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尚某停放在楼下未上锁的一辆台铃牌粉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00元。
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南阳市银基商贸城六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楼下未上锁的一辆小刀牌浅粉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00元。
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南阳市银基商贸城五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明某某停放在楼下未上锁的一辆爱玛牌绿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600元。
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南阳市银基商贸城二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一品鲜果店门前未上锁的一辆丹妮牌黑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尚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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