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号**房。199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3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将其自行车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风街**酒庄对开路段,被告人郭某某趁黄某某离开之机,将黄某某放在自行车上用红色塑料袋装着的的现金人民币6500元盗走。
2020年4月27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镇*路6号***房内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500元,黄某某谅解了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某某
检察官助理 杨某某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联系电话17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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