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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乡**村坑口,住广州省惠州市惠阳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通过“抖音”平台认识。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从广东省到勐腊县找唐某某,并在唐某某的单身公寓住下。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趁唐某某外出批发猪肉,便将唐某某房间内的一块手表、一枚戒指、一个手机、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表价值2000元,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广州省惠州市惠阳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597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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