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6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汝南县**镇菜市场肖某某的菜摊上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肖某某钱箱子内的2400元钱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林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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