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号,现住神木市**镇**,无业。2016年8月1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延安市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榆阳区恒安路锦苑小区8号楼501室欲盗窃时被被害人胡某某发现并报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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