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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诈骗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号,无前科。2018年320日被岷县公安局秦许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2018年43日被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并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925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岷县梅川镇盗窃停放在包某某店铺门前未上锁的玫瑰之约电动车、濠江牌两轮摩托车各一辆,并将被盗的电动车以250元的价格卖于一家废品收购站,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濠江牌两轮摩托车价值2268元,玫瑰之约电动车价值2257元。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自己在岷县有熟人,能帮李某某疏通关系处理酒驾,收取李某某12200元现金后在街道转了一圈后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大厅随便捡取地上所扔的转账凭证,后谎称酒驾的事情已处理,并让李某某看了假冒的转账凭证,从而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2200元现金,至今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包某乙、马某某、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林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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