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彬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彬州市街道商铺、住户,实施了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1、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砸坏橱窗玻璃进入HMB男装店,盗取11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同样方式进入该店,盗取900元现金后逃离。
2、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用砖头砸碎王菊面馆玻璃窗,进入该店盗窃4袋麻花和几盒花生牛奶饮料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用砖砸碎鼎尚烟酒店玻璃门进入该店,盗取500元现金和2条芙蓉王香烟、2条玉溪香烟后逃离现场。被盗香烟价值960元。
4、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砸坏王师餐厅后窗玻璃,进入该店盗取2盒香烟、一块牛肉后逃离现场,被盗香烟价值22元。
5、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翻门、窗进入新北街美食城大厅,在吧台抽屉盗取200元现金,在馨缘酒水铺盗取芙蓉王、磨砂猴等各类香烟35盒后逃离现场。被盗香烟价值385元。2020年5月5日,郭某某采取同样方式进入馨缘酒水铺盗窃未果。
6、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撬门进入维尼咖啡店,盗取9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7、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用铁锤砸碎艾特咖啡店玻璃门进入店内,盗取900元现金、一部苹果平板电脑和一部华为手机后逃离现场。被盗平板电脑价值2800元。
8、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撬门进入老惠家泡馍店,盗取900元现金和4盒兰州香烟后逃离现场。被盗香烟价值72元。
9、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进入席家壕八巷13号2楼秦某某家,盗取22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10、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撬锁进入清萍洛火锅店,盗取5盒南京炫赫门香烟和一瓶饮料后逃离现场。被盗香烟价值80元。
11、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用砖砸碎公刘街西段怡康医药超市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未果。被损店门价值700元。
12、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用砖砸碎蜀留香火锅店玻璃门进入店内,盗取1瓶六年西凤酒和6瓶饮料后逃离现场。被损店门价值1000元。
13、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用铁锤砸碎利郎男装店店门实施盗窃未果。被损店门价值1406元。
14、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用铁锤砸碎康德大药店店门实施盗窃未果。被损店门价值3000元。
15、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用铁锤砸碎麦寻女装店玻璃门,因怕被发现未进入店内盗窃。被损店门价值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桂平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勘验卷15册、光盘2张。
3.物证铁锤1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