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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租住于长沙市开福区**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街经营“老郭牛肉店”,被告人郭某甲每天从宁乡购进活牛于店面旁边的屠宰点宰杀后再以批零方式对外销售。2019年2月8日,被告人郭某甲以每月8000元工资雇请钟某某(另案处理)宰杀活牛并往牛肉中注水,而后以注水牛肉冒充合格牛肉大量销往市场。2019年3月10日22时许,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在该私人屠宰点抓获正在给牛肉注水的钟某某等人,现场查获注水用塑料水管一根,屠宰刀具一组,注水牛肉若干,并由相关人员提取部分牛肉样品送检。经检验,从被告人郭某甲经营牛肉店内查扣样品检验结果水分含量不合格。经查,被告人郭某甲销售给陈某某等人注水牛肉共计17万余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牲畜屠宰注水相关问题的意见、现场照片、商品销售卡、交通银行、微信财付通交易明细等书证、照片;2.证人郭某乙、谌某某、郭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及另案处理人员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郭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中玮

2019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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