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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易县城内朝阳东路路北“好运来饭店”内加工油条过程中,无视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量使用含有铝的食品添加剂“明矾”和“油条精”加工油条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在1200元左右,2020年7月31日被我局查获。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郭某某加工的油条中铝残留量765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奇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20年10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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