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潮阳区**镇**街**号。201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黄某甲伙(己判刑)某某租用其位于饶平县钱东镇望海岭灶炉坑杨梅种植园的一部分土地建工场,并雇佣韩某某(己判刑)、冯某甲、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冯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工场进行熔炼金属。在熔炼金属作业中将废弃的储液池中的酸液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工场地下,对该工场及附近土地造成污染。
2016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对该非法加工场进行冲击,现场抓获韩某某、冯某甲等7名生产工人及查获用于熔炼作业的硫酸原料及工具一批。
案后,被告人郭某某一直潜逃,至2019年10月22日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被抓获归案。
经饶平县环境保护局监测:1、塑料桶中液体监测结果为:PH值为1.00,铜浓度为19.1mg/L,铅浓度为3.751mg/L,镍浓度为120mg/L;2、储液池中液体监测结果为:PH值为1.00,铜浓度为16.8mg/L,沿浓度为5.691mg/L,镉浓度为0.34mg/L,镍浓度为297mg/L。
经潮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D201606003001-D201606003006号检材均检出盐酸根离子(CL-)及硫酸根离子(SO42-)成份,PH值均为2;送检D201605053001号检材中检出硫酸根离子(SO42-)成份,PH值为1,属浓硫酸溶液;D201605053002号检材中检出盐酸根离子(CL-)成份,PH值为1,属浓盐酸溶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 同案人韩某某、黄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雇佣他人熔炼金属,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均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