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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犯盗窃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郭某甲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甲辉和骆*金(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粤P86****)到河源市源城区雅居乐花园附近盗窃他人摩托车,被告人郭某甲辉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和销赃,骆*金负责望风,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甲辉伙同骆*金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雅居乐二期华语集惠购生鲜超市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一辆东力牌女装摩托车(车牌粤P4Y****)。事后,被告人郭某甲辉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19元。

2020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甲辉伙同骆*金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坚基商业中心麦当劳门口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斌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一辆宝岛牌摩托车(车牌粤PD8****)。事后,被告人郭某甲辉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案人骆*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917元。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辉伙同骆*金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坚基商业中心麦当劳门口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未上锁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车牌粤PHH****)。事后,被告人郭某甲辉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证人张某某辉。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67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郭某甲辉在河源市东源县东兴花园小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4.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斌、黄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辉的证言;5.同案人骆*金的供述; 6.被告人郭某甲辉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退赔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辉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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