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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犯敲诈勒索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9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小礼拜寺街*号回民小区**号楼*单元***室,在商丘市无固定住所。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抓获,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郭**伙同他人借款给张*人民币5万元,后张*还借款4.5万元,9月20日,郭**等人威胁张*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欠条一份,并称其以前的还款是借款利息,让其按每1万元每天还利息500元还款。张*不同意,郭**伙同王**、刘**等人(另案处理)成立“张*要帐群”,和刘**、宋*、邵**(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一起,多次到张*单位、张*母亲单位、张*家所在的商丘市文化路海亚金域湾小区采取发威胁信息、拉横幅、发传单、贴海报、拍视频发网上、使用高音喇叭、干扰办公等滋扰、纠缠、恐吓手段,软硬兼施地索要非法债务,致使张*被单位开除、因恐惧经医院诊断患上重度抑郁症,有自杀倾向,母亲单位被迫搬迁,社会影响恶劣。案发后,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目前精神状况符合适应障碍的诊断。郭**系王**、刘**等人恶势力的其他成员之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贾*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的陈述;4、被告人郭**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们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和恶势力成员之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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