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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滥伐林木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组(原****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家的1把砍柴刀将洪雅县瓦屋山镇罐坪村3组小地名“老胡”林地内的138株柳杉林木采取剥皮方式车蔸采伐。经鉴定,涉案的138株柳杉林木的蓄积量是42.5396立方米,材积量为38.78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1588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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