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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村**号,住**村。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诸城市**镇**村季某某、庄某某、曲某某、乔某某栽种的杨树砍伐。经鉴定,郭某某非法采伐杨树618株,林木立木材积为70.777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明;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徐某某、季某某、乔某某、曲某某、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验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阳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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