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以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镇**村村民胡某某坐落在**承包地里的成片杨树,双方签订了购买杨树协议。同年10月6日至7日,郭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将其砍伐后销售。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地块砍伐树种为杨树,被伐株数为101株,立木蓄积为45.134立方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罚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