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47********,汉族,文盲,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临沂市公安局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柏林医院北文泗路路东的23棵杨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郭某某采伐杨树23棵,立木蓄积为15.558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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