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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滥伐林木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郭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喀喇沁旗******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至1月15日、1月18日、4月23日至4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采伐了十家满族乡郎营子村二组牦牛坝沟及碾子沟杜某某的23棵杨树,郎营子村二组马架子林某某的21棵杨树和1棵柳树,十家村公主陵道南(头道营子村交界处)刘某某和王某某个人所有的34棵杨树。2020年3月20日、5月11日和6月25日,经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鉴定意见:郭某某采伐78株杨树和1株柳树总蓄积33.6立方米,总材积24.9立方米。其中郎营子村二组牦牛坝杜某某个人所有的23株杨树总蓄积4.4立方米,材积2.6立方米;十家村公主陵道南(头道营子村交界和)的34株杨树总蓄积19.5立方米,材积14.6立方米;郎营子村二组马架子林某某个人所有的21株杨树和1株柳树总蓄积9.7立方米,总材积7.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 刚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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