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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蒙某市人,住蒙某市**镇**村委**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蒙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李某某等人砍伐位于蒙某市**镇**村委**村****处林地内的杉树,并出售给他人。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杉木,砍伐林木的现场面积7.10亩,蓄积28.8068立方米,材积24.4758立方米。

2020年4月7日,经蒙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某自行到达蒙某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蒙某市**镇**村委**村家中,联系电话1831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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