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3月至阳历7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及违反了《瑞金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我市范围内属于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通告》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自家农田种植的花生被鸟捕食,自行到**圩市上购买用于捕捉鸟类用的尼龙网具,擅自在瑞金市**镇**村**小组干坝自家花生地的田埂上架设尼龙线网用来捕捉鸟类,直至案发,捕获夜鹭一只、丘鹬两只、白胸苦恶鸟两只均属于国家“三有动物”;另还捕获三趾鹑一只,中华水蛇两条。
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办案民警2020年7月27日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郭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尼龙线网;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野生动物价值核算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英、郭某路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农田种植的花生地里架设尼龙网的初衷虽然不是为了猎捕野生动物,但其明知私设尼龙线网的行为会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系间接故意。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及违反了《瑞金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我市范围内属于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通告》的情况下,属于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方法在禁猎区狩猎,猎捕了国家“三有”野生鸟类夜鹭一只、丘鹬两只、白胸苦恶鸟两只等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照卿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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