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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001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中共党员,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街。2019年8月28月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10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底,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村先后以150元、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毒品“筋”十二次。

2019年4月至5月底,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村先后以70元、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毒品“筋”十次。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底,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村先后以100元、200元的价格卖给茹某某毒品“筋”十一次。

2019年3月至7月底,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村先后多次以100元、200元的价格卖给谷某某毒品“筋”,共计2959元。

2019年3月至7月底,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村先后多次以100元、2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毒品“筋”,共计7116元。

经现场甲基苯丙胺检测:被告人郭某某2019年8月28日、10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检测结果呈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默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三册,共一百六十八页;

3、随案移送物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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