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栋**楼右侧。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2月16日下午,吸毒人员任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郭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向郭某某支付毒资300元。随后,郭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并在自己家中交给任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在自己位于本市老区某某家属区*栋*楼右侧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易某某吸食毒品;
2、同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吸食毒品;
3、同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易某某、罗某某吸食毒品;
4、同月17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骆某某吸食毒品。
同日18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郭某某家中将郭某某及吸毒人员任某某、罗某某、易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1副。经对上述人员进行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罗某某、易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尿检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销毁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郭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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