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2838,汉族,大专肄业,**县**镇卫生院职工, 住**省**县**镇街老医院(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以能为张某某贷款为由,向张某某索要贷款“保证金”2万元,并又让张某某请其吃喝玩乐。后又谎称姐姐借钱,找到张某某转借,骗取张某某1640元。所骗资金被告人郭某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小平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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